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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什么作为扣除凭证?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房地产
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
房地产
项目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七规定:“
房地产
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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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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