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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是指符合什么条件的股东?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
业务
企业所得税
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第二十条规定:“《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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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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