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的规定:“ 一、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本公告所称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
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
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
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
非居民企业称
股权转让方。
......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