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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人以下(含2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