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二条的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人以下(含2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