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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规定:“二、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
个人所得税
。
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六、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七、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
个人所得税
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
个人所得税
问题,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454号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
执行。”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所得税
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18〕164号
)
规定,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
个人所得税
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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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函[2006]4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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