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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
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51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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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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