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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
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9〕60号
)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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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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