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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根据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
高新技术企业
,在其
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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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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