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2015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9。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
2 |
退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4 |
书面声明材料 |
原件 |
1 |
声明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已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温馨提示】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