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事项描述】
自2015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新型墙体材料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部分或全部退还按规定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2)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无具体办理时限要求。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报送资料】
(一)必报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3 |
|
2 |
退税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列明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
4 |
书面声明材料 |
原件 |
1 |
声明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 |
(二)条件报送资料
1.
已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内容发生变化的销售自产新型墙体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自产的属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
【温馨提示】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进行税收优惠资格备案,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2.若纳税人已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4.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