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事项描述】
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纳税人进行车辆购置税申报时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 |
原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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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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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合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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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价格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
5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2、纳税人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报纳税。
3.
办理本事项的车辆必须是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