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规定,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破产终结申 请日等,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