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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孙公司授予员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权,但员工还未行权前,母公司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购。现原境外母公司股东支付收购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给境内孙公司员工,请问孙公司员工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酬缴纳个税,还是按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该种情形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