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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偿还代垫的工资,该工资的偿还仅是纯粹的代收代付款项,而不是境外公司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境外公司没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境内公司也无需代扣代缴。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上述工资的偿还不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2008]122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所列举的服务收入,因此在将工资对外支付时,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支持付汇,无需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请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2009年6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访谈
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如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服务,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就其劳务所得征收
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代垫的工资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国间有税收协定,境外机构在华构成常设机构时,由该常设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在华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这些人员在华停留超过183天,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工资的偿还属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2008]64号
)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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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汇发[2008]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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