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4月11日上午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 云 访谈
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