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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给B,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2009年6月2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廖体忠副司长访谈
如果M公司不构成《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
》第104规定的支付人,也未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则M公司无需代扣代缴A应该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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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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