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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51号
)
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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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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