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