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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
增值税
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
增值税
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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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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