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