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