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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应如何处理?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
)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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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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