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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印制地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
》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
办法》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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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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