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应提供什么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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