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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提供什么证据?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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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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