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报资产损失,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应提供什么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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