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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资产损失,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提供什么证据?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
资产损失
,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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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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