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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 政府会计主体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 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摊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 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 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
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
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 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第十七条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 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 限作为摊销年限;
(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 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 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 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 1000 元的无形资产, 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 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