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 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 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 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 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 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以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存量公 共基础设施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年限 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