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2008]57号)第六条规定办理,总机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附送总分支机构以前年度的亏损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构盖章的弥补亏损台帐的复印件等资料,由总机构统一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