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时,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什么时候进行会计确认?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规定,

第六条 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 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 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 责时确认。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