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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十五条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 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 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的义务的,该工具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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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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