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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可以相互抵销吗?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 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 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 当前可执行的;
(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 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 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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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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