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行方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 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 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