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
.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问答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 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该如何进行披露?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四十一条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 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该金融负债因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 额和累计变动额;
(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 额之间的差额;
(三)该金融负债的累计利得或损失本期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留 存收益的金额和原因。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相关法规
【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