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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应该如何进行划分并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所持有的库存股金额。
企业从关联方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还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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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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