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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度享受过渡性所得税优惠,减半征收。该公司同时又属于小微企业,请问其所得税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还是按照小微企业20%的税率减半?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因此如果企业当年的适用税率是25%,则应按照2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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