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符合规定标准,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