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官方文本及答复为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3335057288)。

高新技术企业资产评估溢价转让收入,与其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收入之比为1:1,请问该企业能否在当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规定,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符合规定标准,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