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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 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进行抵消吗?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相互抵销的充分条件, 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
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 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也不得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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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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