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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八条的规定将合同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会计信息披露适用 什么会计准则?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
—
—
金融工具列报
》
(2017年财会14号)
规定,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 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企业按照 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 目的合同,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但是企业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八条的规定将该合同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适用本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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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4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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