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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
印花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0〕994号
)
规定,
一、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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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函[1990]99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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