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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根据
《
国家税务局关于
印花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国税地字〔1988〕25号
)
规定,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
印花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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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税地字[1988]2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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