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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何时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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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版】【部分条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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