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