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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
财税〔2003〕158号
)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
个人独资
企业、
合伙企业
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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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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