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
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
纳税申报资料。”
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