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
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
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
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
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规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