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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56号
)规定:“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
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70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
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在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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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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