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附件43规定的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有:
1.上海海关及其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
2.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
3.厦门海关所属东渡办事处
4.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
5.大连海关(不包括其下属海关,下同)
6.天津海关
7.宁波海关
8.满洲里海关
9.霍尔果斯海关
10.阿拉山口海关
11.瑞丽海关
12.打洛海关
13.晖春海关
14.丹东海关
15.青岛海关
16.黄埔海关
17.土尔尕特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