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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能够累加享受其他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52号
)
规定:“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
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
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
财税〔2007〕92号
和
财税[2013]106号
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
增值税
余额,可按照本通
相关法规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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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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